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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马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97号原告:金某某,男,生于1993年4月8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642222199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98年4月30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某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需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在本院已发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晓利审判员  靳 涛审判员  杨璐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