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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玉玲与张乾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玲,张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贾玉玲,女,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乾昌,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农民。担保人:梁双玲,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宁和园A区********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贾玉玲与被执行人张乾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乾昌偿还申请人贾玉玲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目前银行利息4800元,诉讼费544元,合计5534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600元,放弃200元,下剩44544元。经甲方与担保人协商,担保人每月偿还甲方600元,于每月10号前转入甲方本人所述的农业银行张掖市支行账户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玉玲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执字第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