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杨纪武与于维忠、于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纪武,于维忠,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杨纪武被执行人:于维忠被执行人:于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纪武与被执行人于维忠、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纪武与被执行人于维忠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纪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张艳君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