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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鹤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民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鹤,刘亚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鹤,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民,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左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上诉人杨鹤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一、被上诉人刘亚民一审递交的《借款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实质是借款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协议)由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亲笔签字后生效。”因协议上出借人未签字,故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未生效。被上诉人刘亚民一审递交的借据及《债权抵押借款协议书》上虽有上诉人杨鹤签名,但上诉人杨鹤否认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重审时,应当查清借据及《债权抵押借款协议书》上杨鹤签名是否是杨鹤本人所签。二、二审中,被上诉人刘亚民认可借款人任倩归还3400元。为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可以追加借款人任倩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