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鹤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民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鹤,刘亚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鹤,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民,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左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芮城县。上诉人杨鹤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一、被上诉人刘亚民一审递交的《借款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实质是借款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协议)由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亲笔签字后生效。”因协议上出借人未签字,故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未生效。被上诉人刘亚民一审递交的借据及《债权抵押借款协议书》上虽有上诉人杨鹤签名,但上诉人杨鹤否认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重审时,应当查清借据及《债权抵押借款协议书》上杨鹤签名是否是杨鹤本人所签。二、二审中,被上诉人刘亚民认可借款人任倩归还3400元。为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可以追加借款人任倩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