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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卿兴雄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25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卿兴雄,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卿兴雄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卿兴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卿兴雄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明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