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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刚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61号原告刘家刚,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超,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刘家刚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机动车损失款44,000.00元,施救费7,000.00元,合计5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在吉林省通榆县207省道公路184KM处,司机郑文信驾驶黑BL10**号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刘家刚)与葛宝星驾驶的吉G467**号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郑文信负事故全责,黑BL10**号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44,000.00元,事故车辆经鉴定损失为57,360.00元,另花施救费7,000.00元,原告多次主张理赔,被告未予赔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而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家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