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温州欧华鞋业有限公司,陈柏青,虞云玉,陈盛,周密密,温州市友谊工艺皮鞋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双屿工业区经二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东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5458599-4。负责人:姜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朝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职员。原审被告:温州欧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鹿城工业区迪索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鸿星。原审被告:陈柏青,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虞云玉,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陈盛,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周密密,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温州市友谊工艺皮鞋厂,住所地温州市双屿工业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勤斌。上诉人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以及原审被告温州欧华鞋业有限公司、陈柏青、虞云玉、陈盛、周密密、温州市友谊工艺皮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3152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如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