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明建、崔书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建,崔书萍,孙菁,韩亚歌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明建,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崔书萍,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孙明建之妻。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菁,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孙明建之女。原审被告人韩亚歌,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县。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1月26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报告个人名下财产状况于2016年12月11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6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1月12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6日解除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26日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孙明建、崔书萍、孙菁诉原审被告人韩亚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亚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孙明建、崔书萍、孙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明建、崔书萍、孙菁与原审被告人韩亚歌自行和解,孙明建、崔书萍、孙菁申请撤回自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明建、崔书萍、孙菁与原审被告人韩亚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孙明建、崔书萍、孙菁申请撤回自诉及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明建、崔书萍、孙菁撤回自诉及上诉。二、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