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477号罪犯李杰,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3)榆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5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