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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9刑初19号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准逮捕。现羁押于中阳县看守所。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飞、何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福建“沃客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沃客理财”平台为网络传销组织。2015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与耿智平(在逃)在北京见到耿的上线人黄厚云讲述“沃客理财”,后二人前往福建省晋江市实地考察该公司及运作模式。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交纳会员费后通过耿推荐成为“沃客理财”会员,后又获取到“沃客理财商务中心”的权限,并在离石区“宏泰之家”小区租赁房屋成立“沃客理财”培训室,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夸大该理财模式收益,利诱受害者缴纳会员费后加入其中,靠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直至案发,共在被告人刘某甲商务中心注册下线会员达200余人,形成六层级营销网络,涉案资金高达95万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物证照片、发展会员层级说明表等书证、证人郝某甲、白某甲、郝某乙、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白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理财营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靠发展人员数量获利,骗取钱财的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称其直接发展的会员只有三四十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福建“沃客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沃客理财”平台为网络传销组织。该公司自行开发“DEMWK”系统并建立了网站谎称该网站系与新加坡“DEMWK”公司合作,参与投资该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货币“CPM”,可获得高额回报。制定一系列的激励、奖励措施,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按照树状结构组成层级,通过层级吸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计酬依据,引诱“沃客理财”参与者继续发展会员,而后从会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福建电视台和耿志平介绍开始接触到“沃客理财”,2015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与耿智平(在逃)在北京见到耿的上线人黄厚云讲述“沃客理财”,后被告人刘某甲和耿智平在福建省晋江市实地考察该公司及运作模式,认为有利可图,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交纳会员费后通过耿推荐成为“沃客理财”会员,后又获取到“沃客理财商务中心”权限,并由耿智平的上线黄厚云出资与耿智平在离石区“宏泰之家”小区租赁房屋成立“沃客理财”培训室,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夸大该理财模式收益,利诱受害者缴纳会员费后加入其中,靠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形成六层级营销网络。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直接、间接发展会员97人,其中直接推荐会员18人,缴纳的金额共计149800元,累计获利12775元。被告人刘某甲名下的“沃客理财商务中心”注册下线会员达200余人,缴纳的金额共计957600元,非法所得4788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泉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提请发起王良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群战役的请示及简要案情,证实福建“沃客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沃客理财”平台为王良妙等人组织的网络传销组织。该公司自行开发“DEMWK”系统并建立了网站谎称该网站系于新加坡的“DEMWK”合作,参与投投资“DEMWK”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货币“CPM”,可获得高额回报。制定一系列的激励、奖励措施,按照树状结构组成层级,通过层级吸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计酬依据,引诱“沃客理财”参与者继续发展会员,而后从会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沃客公司是2015年6月份成立,做理财。其通过耿智平了解到沃客理财,注册新会员必须进行买币才能注册。注册时分六个等级,一星会员需缴纳700元,二星会员1400元,三星会员3500元,四星会员7000元,五星会员14000元,六星会员35000元。后换算成美元,系统按照投资自动换成电子币,后自动拆分,45天一个周期,后电子币自动翻倍,拆分三次后必须卖。挂到交易大厅的电子币都是翻倍得到的,然后自己标价出售,一直循环。投资35000元人民币折合成5000美元,购买得3000电子币,45天后变成6000个,拆分三次后变成24000个电子币,半年时间可得到价值28万的电子币。2015年腊月,其和耿智平去北京见到黄厚云,后去福建省晋江市考察沃客理财公司。其是耿智平推荐于2016年3月份加入该公司投资49000元注册成会员的。其的沃客理财商务中心是黄厚云给耿智平争取到的,耿没有钱给了其。人们注册会员用其账户,其就可以得到会员费的5%。后其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其推荐发展了30-40下线会员,其收益了3-4万元,和耿平分了,用于购买设备等开支。在离石离石宏泰小区1单元17层1704室开设的沃客理财培训室是黄厚云出的房租钱,耿智平负责讲解,其负责购买设备。黄是耿的上线,讲解沃客理财的运行模式和收益方式。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带其去过沃客理财培训室,给人们讲解培训沃客理财平台赚钱,投资14000元,一年内翻倍变成152000元到156000元,2016年3月23日,其经过刘某甲推荐出了1.4万元成为沃客理财五星级会员,刘某甲从中抽取了1400元,经第二次拆分。刘某甲帮其卖的电子币翻了一番。后就听说沃客老板被抓获。4、证人郝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甲、耿智平知道沃客理财。知道该理财的运行模式,成为会员后在交易大厅购买原会员拆分所得的电子币,45天后,可以拆分翻倍收益,一直循环。刘某甲推荐其进入的,其出3.5万元成六星级会员,一共投资了7万元。给张海玉、路素芬、张某乙旺、石建宏、熊机功、武某乙等人注册过会员。系统直接发展成为其的下线。沃客理财关闭后,刘某甲说他和沃客理财的老板联系过,过段时间还会开。5、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去福建考察没有钱向其借2000元,回来后说这个沃客理财可以作,就将其借的钱入了账,后其发展其老婆姜巧玲、妹妹高雪连作为会员。其投资1400元沃客理财,刘某甲在离石开了个培训室,培训室的家具是刘某甲找的其给介绍的买的,当时欠款8000元,培训室刘某甲是总负责,耿智平是讲解的,推荐的人越多抽的钱就越多,投资的越多,收益就越多,其投资700元,一年收益7万元。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甲推荐缴纳700元成为一星级会员,不知道如何运作。7、证人靳某证言,证实李某甲告诉其沃客理财的赚钱生意,其通过郝某甲推荐缴纳1.4万元成为五星级会员,其不知道如何运行,跟着李某甲去培训室两次,第一次耿智平讲解,刘某甲也在,耿智平讲解说投资3.5万元,一年收益47万元。第二次耿智平、刘某甲给人们讲解。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郝某甲知道了沃客理财,经郝的老婆张淑祥推荐缴纳1.4万元成为五星级会员,听郝某甲说投资进去40天后拆分翻倍收益。9、证人延永平的证言,证实其知道郝某甲在做沃客理财,后让郝帮忙操作注册的,缴纳1400元做沃客理财,如何运作不清楚,刚投进去就关闭了。10、证人任某甲证言,证实郝某甲推荐其加入沃客理财,投资1400元换取电子币,45天后拆分,拆分后翻倍,满三次后提现。郝给其返现700元,损失700元。11、证人毛某证言,证实郝某甲推荐其出700元成为四星级会员,其不知道运行模式,具体郝某甲操作,没有推荐人,郝某甲建了个群,里面的人都在做。1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从网上了解到沃客理财,郝某甲帮忙操作的,其投资了35000元,对于其名下的任某甲、王某丁等人其不知道,都是郝某甲帮忙操作的。13、证人武某甲的证言,证实邢某推荐其加入沃客理财,其投资1400元成为会员。1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邢某知道沃客理财的,出3500元成了三星级会员,其没有再推荐会员也不知道如何运行。只知道放进去后就能翻倍收益。1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郝某甲推荐注册成为沃客会员的,其投资3500元成为三星级会员。其对运行、拆分均不知情,只知道年底分红,没有收益过,本金都在里面。1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找的郝某甲缴纳3.5万元人民币注册为六星级会员,没有推荐人,也不知道如何运作,如何受益。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郝某甲知道的沃客理财,后让郝某甲给其办理的,投资了700元,其他不清楚。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郝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个赚钱的好生意,介绍给其作沃客理财,经过郝推荐其交了4万元成为五星级会员,其不知道运行规则,因郝是其姑舅,其相信郝,后推荐女儿李某乙,其给出钱700元做沃客理财。李某乙对理财一事不知情。其和靳某、郝某甲去了沃客理财培训室,耿智平讲沃客的分红情况,怎么拉人,拉人有多少收益,自已投资的越多收益越多,投资3.5万一年收益47万。1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名下沃客理财的事其父亲李某甲办理的,其对理财一事不知情。2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被拉进理财群后,和任四儿去的培训室,其向刘某甲报的单,听耿智平说放进去一段时间后翻倍,其投资了3500元,发展了7个人,有任四儿、张某丁、高某乙、王彩红、孙某、刘泽厚、孙书辰,都是其亲戚朋友。其去了培训室两次,第一次黄厚云讲,第二次耿智平讲,刘某甲负责报单,其注册没几天就关闭了。2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丙知道的沃客理财,投资700元成为一星级会员,对具体运行不知。2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张某丙推荐出了3500元成为沃客理财三星会员,张某丙带其去离石汽车站一个高层里听过课,不是很了解运行模式。23、证人任四儿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甲和张某丙了解沃客理财,后经张某丙推荐人投资了8400元,其去培训室听课,耿智平在那讲解的,刘某甲负责维护,其发展的下线是其老婆李某丙。2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老公任四儿推荐其投资沃客理财,两次分别投资700元,具体任负责,其不知道,希望能追回损失。25、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账户为LXR3396815的人推荐注册为沃客理财四星级会员,出资7000元。其又推荐了四个人,他们购买电子币后按百分比返给其,然后在交易大厅出售,其没有收益,只拆分了一次,后系统关闭,交流时有个北京的黄厚云建的群。希望追回损失。26、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白某乙介绍其加入沃客理财,投资3500元成为三星级会员,其不会操作,让白操作。2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耿智平出了700元加入沃客理财,耿给其管理的,耿让其去听过一次课。没有收益过。2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白玉婷出资700元加入沃客理财,没有收益过,钱被套了。2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姐姐张雅惠知道的沃客理财,后投资1400元,不知道如何运作。只知道一段时间后可以有翻倍收益。3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姐姐刘艳娥介绍其加入沃客理财,投资了700元,后系统关闭了。31、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过耿智平加入的沃客理财,投资700元,耿给其管理的,耿让其去听过一次课。3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2月16日将宏泰小区一单元1704室租赁给耿智平,他们做理财公司,有一些人在房子里听课了,是和耿相跟的男子给的其房租。其微信号为手机号,微信名为“平安是福”。33、刘某甲、耿智平沃客账号,证实:刘某甲2016年2月14日注册沃客理财商务中心账号lxr3396815。34、沃客传销案刘某甲发展会员层级说明表、各级会员参与人名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直接、间接发展会员97人,以及会员具体参加的时间、层级、星级具体情况。35、刘某甲商务中心参与会员表,证实经被告人刘某甲商务中心吸纳的会员级别、缴纳的金额共计957600元,刘某甲非法所得47880元。36、刘某甲直接吸纳会员表,证实刘某甲直接推荐会员18人,缴纳的金额共计149800元,累计获利12775元。37、房屋租赁协议、微信照片,证实耿智平于2016年2月16日租赁了郭某的房屋。刘某甲支付租金的事实。38、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中阳县公安局对刘某甲培训用品床一支、桌子一张、计算机一台、工艺品一个、沙发二组进行扣押。3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中阳县公安局收到吕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指挥调度平台发来的关于福建省晋江市王良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集群战役线索,战役线索指出王良妙通过建立WK理财平台,发型虚拟货币,并组织游香玉、李丽端、陈立质等人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成立商务中心,积极发展下线120人以上,层级3层以上。中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查处。40、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8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刘某甲到公安机关,刘某甲自己到了中阳县公安局。后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11月19日,刘某甲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组织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4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甲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理财为由,伙同他人通过“沃客理财”平台,建立培训室,组织人员培训,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投资的金额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2、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47880元依法予以追缴。3、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床一支、桌子一张、计算机一台、工艺品一个、沙发二组由扣押单位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 忠审 判 员  侯军丽人民陪审员  杨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