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洁、顾悦等与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悦,冯永刚,陆菊花,顾某某,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760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顾悦,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冯永刚,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陆菊花,女,汉族,195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顾某某,女,汉族,2008年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冯某(系顾某某母亲),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琴。原告冯某、顾悦、冯永刚、陆菊花、顾某某与被告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冯某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顾悦、冯永刚、陆菊花、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某、顾悦、冯永刚、陆菊花、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兆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