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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653吐逊江·努尔买买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逊江·努尔买买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男,1997年3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登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整洁路、步行东街等地附近,扒窃作案五起,盗窃手机五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0元。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整洁路附近,扒窃刘某苹果6P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2、2016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乐某特附近,扒窃徐某苹果6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3、2016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步行东街附近附近,扒窃王某VIVOX7P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4、2017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整洁路附近,扒窃宋某苹果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0元。5、2017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步行中街巴某拉童装店附近,扒窃陶某华为畅玩5C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曼尼萨·阿布力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被害人徐某、宋某、王某、刘某、陶某等陈述,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7)231号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曼尼萨·阿布力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吐逊江·努尔买买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本判决确定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