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袁志高与吴泽龙、吴泽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高,吴泽龙,吴泽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077号原告袁志高,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泽龙,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吴泽耀,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190号8幢201室。负责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袁志高诉被告吴泽龙、吴泽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志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泽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志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高撤回对被告吴泽耀的起诉。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