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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辉、颜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辉,颜宇,颜阳,万国,黄艳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93号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露,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万辉,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颜宇,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万辉之夫。被告颜阳,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万国,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黄艳敏,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辉、颜宇、颜阳、万国、黄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万辉、颜宇、颜阳、万国、黄艳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大方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