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南边粤顺达水泥预制件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南边粤顺达水泥预制件加工场,黄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健,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粤顺达水泥预制件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陈建明。原审被告:黄创辉,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粤顺达水泥预制件加工场及原审被告黄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94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黄创辉不是上诉人公司员工,上诉人并不认识黄创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该诉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二审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以审查。涉案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