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汤海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735号之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法定代表人:茆国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宏鑫,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被告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法定代表人:汤海萍。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161号。法定代表人:傅永忠。被告傅永忠,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汤海燕,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汤海萍,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汤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7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572.5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韩忠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