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704号原告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兴区元江路。法定代表人朱文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恒业三路。法定代表人薄其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