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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3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368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华,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海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华与被申请人汪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36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汪海军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地中海风情*汇福苑1-3区-2-1001室房屋。现赵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赵华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海军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地中海风情*汇福苑1-3区-2-10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亚光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人民陪审员  赵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