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监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倪建平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民监45号倪建平:你因与倪昌平、倪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并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张之所以表示同意放弃对涉案303室房屋的继承,将房屋过户到倪昌平一人名下,只是为了规避房产过户费用等问题,倪昌平也同意将该房屋费用由本案三当事人分配,据以支持你主张的证据为倪昌平所出具的“分配方案”和“说明”。由于在“说明”中,倪昌平明确表示“(包括扇骨营房屋)按三个人协商结果分配”,“分配方案”中亦有扇骨营房产进行分配的内容,故二审法院认为“说明”系附条件的承诺,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由于你明确表示不同意分配扇骨营房产,故上述承诺所附条件未成就,二审判决确认你放弃继承303室房屋公证书的效力,并无不当。关于倪思齐的丧葬费等证据,一审法院已经向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并进行了质证,建设银行也向法院提交了倪思齐存款明细,在此基础上一、二审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处理,你称原审无正当理由未调查取证,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裁判文书笔误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且二审判决文书笔误已经裁定补正,你以二审文书存在笔误为由请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你的申诉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