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霞、何玉凤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何玉凤,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t;mso-spacerun:”yes”;”>民事判决书(2017)晋1002民初1853号原告:吕霞,女,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龙,男,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何玉凤,女,汉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李敏,男,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吕霞、何玉凤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玉龙,原告何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借二原告145万元(其中吕霞80万元、何玉凤65万元),被告口头承诺2014年底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同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2015年4月归还90万元,2015年5月底还清,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被告还承诺将被告名下养老院部分债权作为抵押物担保,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45万元及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45万元,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2月12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归还90万元,2015年5月全部还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提供2014年9月26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李敏欠吕霞、杜丽珠、何玉凤共计180万元,其中吕霞80万元、何玉凤65万元,二原告共计145万元的事实;提供转款凭证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李敏欠二原告145万元的事实;提供2015年2月12日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二原告共计145万元;提供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由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从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李敏向二原告借款145万元的事实,被告李敏理应将借款偿还给二原告。关于二原告月息二分的主张,由于双方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原告借款145万元,承担145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如到期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康政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唐静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