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永平与刘建明、闫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永平,刘建明,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81号之三申请人:岳永平,男,汉族,1971年08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府谷县府谷镇干部,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闫飞,男,汉族,府谷县府谷镇干部,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岳永平与被执行人刘建明、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飞、刘建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高石崖之行工资账户。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岳永平以被执行人除冻结工资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钰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