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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85号原告:孟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左某,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原告孟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孟某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左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孟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孟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孟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