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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林志辉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247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志辉,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志辉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志辉应缴纳罚金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欧学军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