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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颜崇玉与张大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崇玉,张大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颜崇玉,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张大洋,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6)新0103民初8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大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大洋的存款、收入783797.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大洋承担案件执行费10237.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光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祖丽菲热热夏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