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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优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优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优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5楼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玲。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五岔子村。法定代表人:李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古思特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雪佛莱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七、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八、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