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康以静、马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丽,康以静,马连军,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87号原告刘秀丽,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以静,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马连军,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法定代表人康以静,总经理。被告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永清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丽与被告康以静、马连军、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以静、马连军、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名下4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康以静、马连军、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名下4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