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机电维修店与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979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号。经营者:温龙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信江。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内清远市蓝谷陶瓷办公大楼一楼108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超。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诉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经营者温龙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电机维修款共29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将其厂房、设备租赁给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原告签订电机修理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为被告维修电机,可还未到支付维修费的周期时,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告被迫终止合同,但对原告29665元电机维修费用两被告相互推诿。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将其厂房、设备租赁给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对电机等机器设备的维修费如何承担原告不得而知,但原告认为,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做为电机的所有人,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电机的使用人都应承担原告的电机修理费,两被告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原告(乙方)与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维修电机,保用期为三个月,付款方式为月结现金。合同书后面乙方处有原告盖章,甲方处有吴桂华签名确认,但无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盖章。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4日,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分两次在对账单中确认原告电机维修费用共29665元,其中一张对账单中盖有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对账专用章。诉讼中,原告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吴桂华为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厂长,原告同时确认在维修期间都是先将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机器拉回原告处维修,维修好后再将机器送回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合同书无清远市蓝谷陶瓷有���公司盖章,但是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及盖有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确认的对账单证明双方之间的维修合同关系及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拖欠的具体金额,诉讼中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抗辩,因此,对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维修费用2966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966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清远市陶冠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维修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支付维修费用2966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灵锐机电维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人民陪��员汤玉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惠嘉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