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冉琼淑与李治波、李志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琼淑,李治波,李志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916号原告冉琼淑,女,生于1974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治波,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志威,男,生于1984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琼淑与被告李治波、李志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琼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琼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琼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琼淑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