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某发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退出执行程序,本院准予退出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