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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世军、李燕与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朱世军,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565号原告:李燕,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朱世军,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于堂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朱世军与被告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补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燕、朱世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志洪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