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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高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桂兰,高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80号申请人:景桂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高保生(系申请人之夫),男,汉族。代理人:高炎林(系被申请人之子),男,汉族。申请人景桂兰要求宣告高保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景桂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景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桂兰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