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高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桂兰,高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80号申请人:景桂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高保生(系申请人之夫),男,汉族。代理人:高炎林(系被申请人之子),男,汉族。申请人景桂兰要求宣告高保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景桂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景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桂兰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