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马利制衣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马利制衣有限公司,江阴洋马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利中,张菁,马张炜,管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财保37号申请人: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被申请人: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马利中。被申请人:江阴市马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张菁。被申请人:江阴洋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迎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中。被申请人:马利中,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张菁,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马张炜,男,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管英奇,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马利制衣有限公司、江阴洋马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利中、张菁、马张炜、管英奇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担保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马利制衣有限公司、江阴洋马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利中、张菁、马张炜、管英奇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洪 春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