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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钊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钊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钊鹏,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钊鹏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钊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6时许,吕某1及其岳父骆某2、妻某等人到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恒安宾馆后面巷道被告人吴钊鹏的家门口向其父亲吴某1讨要工程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吴钊鹏及吴某1、吴某2、吴某3(均另案处理)动手对吕某1进行殴打,致其受伤,骆某1在用身体护住吕某1时被被告人吴钊鹏及吴某1、吴某2、吴某3殴打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骆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6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钊鹏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百脑汇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钊鹏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钊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6时许,吕某1及其岳父骆某2、妻某等人到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恒安宾馆后面巷道被告人吴钊鹏的家门口向其父亲吴某1讨要工程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吴钊鹏伙同吴某1、吴某2、吴某3(另案处理)动手对吕某1进行殴打,致其受伤,骆某1在用身体护住吕某1的过程中,也遭到被告人吴钊鹏一伙殴打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骆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6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钊鹏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百脑汇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1、吴钊鹏、吴某2及吴某3等已赔偿被害人吕某1、骆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吴钊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海丰县。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石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1月3日17时许,该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百脑汇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视频截图的照片》:证明被害人吕某1及其妻某、岳父骆某2到吴某1的家门口催讨工程款时,与被告人吴钊鹏等人发生纠纷的现场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吕某1在向被告人吴某1追讨工程款时,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冲突的过程中,致吴某1的身体轻微伤,该局以吕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予行政拘留五天的事实。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标的清单》:证明吴某1到附城派出所报案称于2015年2月14日,其家屋里的铁门等物品被人损坏,要求对被损坏财物进行估价,该局已委托海丰县物价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的事实,6.海丰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委托机关无法提供标的物的详细规格型号,故该认证中心对委托鉴定标的的价值无法作出鉴定的结论。7.《协议书》:证明甲方(被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及其家属)与乙方(被害人吕某1、骆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吕某1、骆某1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吕某1、骆某1收到款后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甲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8.被害人吕某1、骆某1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害人吕某1、骆某1收到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吕某1、骆某1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9.被害人吕某1、骆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甲方(被害人吕某1、骆某1)收到乙方(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吕某1、骆某1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后,鉴于甲方家属事后能够积极赔偿乙方的各项经济损失,甲方有悔过表现,被害人吕某1、骆某1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同意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10.被害人吕某1出具的《撤诉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吕某2、骆某1诉被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现因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已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由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吕某1、骆某1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吕某2、骆某1申请撤销对吴某1、吴某2、吴某3、吴钊鹏的起诉.(二)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省海丰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法)字2015[156]号、[176]号、[162]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吕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骆某1、吴某1的伤势属轻微伤,柯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吕某2、骆某1、柯某和吴某1、吴某2,均无异议。(三)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刘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的1号(吴钊鹏)、7号(吴某3)、10号(吴某1),就是殴打骆某2和吕某1的人。2.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张某辨认出本组照片的3号(吴某2)、4号(吴钊鹏)、6号(吴某1)、8号(吴某3),就是殴打骆某2和吕某1的人。3.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吕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的9号(吴某2)、5号(吴钊鹏)、6号(吴某1)、2号(吴某3),就是殴打他的人。4.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骆某2辨认出A组照片的4号(吴某1)、B组照片的10号(吴钊鹏)、C组2号(吴某3)、D组5号(吴某2),就是殴打吕某1的人。5.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骆某1辨认出A组照片的6号(吴某1)、B组照片的10号(吴钊鹏)、C组2号(吴某3)、D组5号(吴某2),就是殴打吕某1的人。6.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人吴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的6号(吕某1),就是殴打他的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骆某2的证言:2015年2月17日16时许,我和女儿骆某1、女婿吕某1三人到吴某1住处讨要我为他承建楼房的工程尾款,我们到了他的楼下时,吴某1从楼上下来,我就跟他讨要工程款,好让我还工人的工钱;吴某1听后用手指着我说他没有欠我钱,反而说是我欠他的钱,我女儿骆某1就说他欠人家钱反说别人欠他的钱不知害羞;吴某1就当我的面辱骂我女儿,并打电话叫他妻子回来,过一会,他妻子柯某回来后就要推扯我女儿,我女婿吕某1见状就上前去护我女儿,吴某1的三个儿子也到楼下来,见状要打我女婿吕某1,我女婿见吴某1的儿子要打他就跑,被在场人劝开;被劝开后,我和女儿女婿三人还在现场与吴某1及他儿子三人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吕某1与吴某1发生扯打,吴某1的几个儿子见状就过来打吕某1,吴某1的大儿子和二儿子就用脚踹吕某1,吕某1被他们踹后头部撞向巷子的矮墙,吴某1的儿子们还要冲上去殴打他,吕某1爬起来后就往巷子外边跑,跑的过程摔倒在地上,吴某1及三个儿子追上吕某1后用拳脚殴打他,我女儿见状就上去抱住我女婿也被对方殴打,她当时骗说她怀孕,吴某1及他三个儿子才停下来没再继续殴打吕某1,接着我就打电话报警,吕某1随后被送去医院治疗。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工头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骆某2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及其女婿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吕某1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女儿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骆某1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和我们七八个建筑师傅一起去附城镇联河村委会恒安宾馆后面巷道屋主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吴某1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家追讨建筑工钱,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骆某2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说被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吴某1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拖欠30万元的工钱,工程是工头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骆某2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发包给我们做的,在吴智清家门口,骆某正在与吴智清交涉工钱的事,只见吴智清的妻子要扯骆某2,吕某见状马上过去护他的妻子,吴智清的三个儿子过来对吕某进行殴打,吴智清的其中一个儿子踹了吕某一脚,再用钢管殴打吕某,吕某的耳朵在流血,吴智清和三个儿子追打吕某时,被人劝开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工友刘某一起先到了吴智清的家门口,一会儿,工头骆某和女儿骆某2、女婿吕某也到来,骆某、吕某与吴智清在理论还工程款的事,这时,吴智清的妻子(柯某)和三个儿子下楼来,骆某2向吴智清的妻子开口讨工钱,她俩扭扯在一起,吕某怕她老婆被打,过去劝架,吴智清的三个儿子就围着追打吕某,吕某在跑的过程摔倒在地,这时见他的耳朵流血,吕某说再打我就报警,对方就停手。4.证人柯某的证言: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丈夫吴智清打电话给说骆某带了一群人到家里来闹事,叫我马上回家,回到家门口,看到骆某带了一帮人在和吴智清吵架,骆某2用手指着吴智清的面逼他还钱,如果不还钱,现在就叫一帮人来同你讲清楚,我就说这事与她无关,接着我俩就扯起来,骆某2先用手抓我的胸部,并踢了我肚子一脚,我也抓住对方的衣服,他丈夫跑过来踢了一脚,我被踢跌倒在地上,头撞在墙上,头有点晕,我儿子见我被人打,就冲着要打他,被人劝住;事因骆某承建我的楼房,他已拿了40万元工程款,另30万元是要等工程验收好才付款的,由于他中途停工而违约,这30万元是合同履约保证金就不能给他,工程没做好还带人上门闹事。5.证人骆某3的证言:2015年2月14日中午,我父亲一个人到吴智清的家里讨建筑工程款,中途我打我父亲的手机时,听到吴智清的声音在辱骂我父亲,并扬言要殴打我父亲,因为担心我父亲真被吴智清殴打,我就和哥哥骆某4驾驶一辆小车前往吴智清的家里,到达吴智清家楼下的时候,我在楼下就听到吴智清在大声在辱骂我父亲,也听到吴智清说要殴打我父亲,我就从小车内持一把防盗锁(棍棒形状)作为防身,我和哥哥骆某4一起跑上吴智清的家,上楼时我持的防盗锁不小心碰到一楼大门,我和哥哥骆某4上到楼上时看到我父亲骆某站在客厅内被吴智清和他老婆辱骂,当时吴智清的家里有七至八人,我和哥哥看我父亲骆某没有被他殴打,就拉我父亲回家。6.证人赖少呤的证言:吴智清雇请我的朋友骆某为他施工建房,工程在快完工的阶段,双方就因合同和工程款发生纠纷,吴智清就让我于2015年2月14日到他建房的家,协商他与骆某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的事,当天下午,我就和骆某及他女婿吕某直接到吴智清自建房的11楼找他,我们在协商的过程中,吴智清说事与吕某无关,将其赶出去,骆某提出吴智清仍欠工程款人民币32万元,吴智清就反驳说没有那么多,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冲突,被我劝开;2015年2月17日下午,骆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要去找吴智清讨工程款过年,要不无法过年,当时我刚好路过那里就顺便过去看,一开始双方就工程款一事在争论,争论过程中,吴智清的妻子阿凤也到现场来,她到现场后,当场脱掉身上的外套,就和阿丽二人就扯打起来,吕某见后就跑过去劝,过一会,吴智清和吕某二人就打了起来,当时二人是怎么打起来的我没看清楚,我要过去劝他们,当时在场有人说我不要好事,当时吴智清的三个儿子也冲过去对吕某进行殴打,我见吕某的耳朵流血,吕某被打倒在地上,他爬起来要逃离现场时又被吴智清及三个儿子打倒在地上,骆某2就扑到吕某身上护他,吴智清及其儿子才被现场的群众劝开。(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吕某的陈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我和岳父骆某、妻子骆某2及一名工人4人去附城镇联河村委恒安宾馆后面巷道的工场,刚好该工地的厝主吴智清正在巷口,我就向他讨要工程款36万元,吴智清说工程还没完工,没有欠我的钱,我说工程已经结束,要求尽快还款我;这时吴智清的妻子要扯我妻子,我就过去护我妻子,吴智清父子四人就过来围着我殴打,其中他们手中有持利器,我的耳朵被利器伤到,流血不止,我边跑,他们父子4人追着我打,我跑了一段路后才被围观的群众劝开,接着我马上报警,事情经过就这样。2.被害人骆某2的陈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我和父亲骆某、丈夫吕某及一名工人4人去附城镇联河村委恒安宾馆后面巷道的工场,刚好工地的厝主吴智清在巷边,我们就向他要求拿回工程款36万元,吴智清就说工程还没完工,没有欠我的钱,我父亲和丈夫就向其说工程已经结束,款要尽快还钱;这时吴智清的妻子过来扯我的手,我就和她理论起来,这时吴智清的一个儿子手持一把尖刀威胁说,如果不离开,就要剌死我,我丈夫看到马上过来护住我,这时吴智清父子四人就过来围着我丈夫殴打,我马上护住我丈夫,背部被了踹几脚,其中有二人手持钢管及尖刀,我丈夫被他们四父子追着打,我丈夫的耳朵被他其中的一个儿子伤到,流血不止,我丈夫边跑,他们父子四人追着打他,他跑了一段路后才被围观的群众劝开,接着我们报警,事情经过就这样。(六)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吴智清的供述:2014年那天骆某和他的女婿吕某、赖某到我家向我追讨工程款,我要求工程款结算后才付款,他们走后就叫他儿子带着工具来拆我的电梯门,后我从监控录像查看到的;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我儿子跟我说骆某带一群人到我家来,我下去到门口见到骆某,我就问为什么带那么多人来,他说他被工人追钱,要我还他的工程款,如果不还钱就跟我不客气,这时骆某的女儿骆某2说我欠他父亲的钱,我看门口被那么多人围住,我就向在场的人说,欠不欠钱是我与骆某的事,其他的人不要围住我的家门口;然后我邀请骆某和他的伙计赖某一起到楼上商谈解决,骆某不同意上去商谈解决,要我拿出钱来,我就说要他赔偿违约金,这时他的女儿、女婿说我不还钱就在我家里过年,并往我家里冲,骆某就打电话叫人来,我儿子就质问他们,他女儿和我妻子对骂,他女婿就过去推我妻子,我就质问他为什推我妻子?并与他女婿扯起来,接着我就报警。2.同案人吴钊伟的供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16时,当时我在上班,我母亲打电话给我说骆某带一群人到我家来与父亲吴智清发生冲突,我回家看到骆某带他女儿、女婿和我父亲在楼下争吵,开始我没理会他们,争吵一会后,骆某的女婿吕某就动手打我父亲,我们就过去将他推开,吕某摔倒在地上,他起身后和我们三兄弟互相推扯,他被我们推打后就逃离现场,我们也被现场群众劝开;我父亲、母亲都被打伤。(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钊鹏的供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骆某来找我父亲吴智清谈工程款一事,我就对骆某说,有什么事就找我父亲去商讨,叫他们没必要打架;当时骆某带了十几个人来我家,其中有他女儿和女婿,他们在我家一楼的巷道处与我父亲吴智清互相质问对骂,我一开始没理会他们,我母亲柯春风回来后与他女儿对骂,骆某的女婿就去踢我母亲,我就去拉骆某的女婿,并叫他不要,接着骆某的女婿就用拳头去打我父亲,我父亲被打后,现场就与骆某的女婿打了起来,我要过去打他时,被现场的人拉开,后面发生的事情,我现记不起了,最后警察就到现场来了。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钊鹏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钊鹏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钊鹏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吕某2、骆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钊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钊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刘如辉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