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绝尘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绝尘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471号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港南村1组水当中。法定代表人:郭顶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绝尘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一期厂房万佳路8号C幢5楼。法定代表人:胡慧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绝尘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杭州绝尘士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华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