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怀生与安阳市湖波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生,安阳市湖波熟料有限公司,李庆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48号原告秦怀生,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湖波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丁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瑞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林全,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庆余,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素平,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秦怀生与被告安阳市湖波熟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