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安与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安,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任安,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安与被执行人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137元,执行费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武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粞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