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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安与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安,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任安,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安与被执行人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137元,执行费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武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粞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