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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行审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192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石计生征决[2015]第1508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高石计生征决[2015]第1508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高石计生征决[2015]第1508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XX庆审 判 员  邓 坚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