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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庄铁柱与被告藏铁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铁柱,藏铁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47号原告:庄铁柱,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南洲村七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72********。委托代理人:余侃,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藏铁梅,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金融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6********。本院2017年6月28日受理的原告庄铁柱与被告藏铁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庄铁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铁柱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铁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庄铁柱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