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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薛辉与王光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辉,王光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564号原告:薛辉,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王光敏,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负责人:陶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辉诉被告王光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辉自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