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华晏琳与李良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晏琳,李良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709号原告:张建华,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晏琳,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良伟,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建华、晏琳与被告李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张建华、晏琳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建华、晏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华、晏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