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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树泉与吴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泉,吴久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270号原告王树泉(曾用名王树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吴久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王树泉诉被告吴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泉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久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泉诉称,2015年1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每元,此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久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树泉的陈述及被告吴久富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泉与被告吴久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吴久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金15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久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树泉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吴久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阿永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