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鞠吉胜与杨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吉胜,杨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吉胜,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长胜,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鞠吉胜申请执行杨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鞠吉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