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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鞠吉胜与杨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吉胜,杨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吉胜,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长胜,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鞠吉胜申请执行杨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鞠吉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