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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增田与马功义、阮堂堂、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田,马功义,刘双青,阮堂堂,杨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45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功义,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双青,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阮堂堂,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海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87号民事判决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双青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77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马功义、阮堂堂、杨海林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4250元及申请执行费452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阮堂堂自愿用自己煤矿股份13万元抵偿申请人借款13万元;被执行人杨海林偿还申请人9.2万元;被执行人刘双青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按第一次拍卖价35409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4090元;被执行人马功义偿还申请人8万元。现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87号民事判决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双青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77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马功义、阮堂堂、杨海林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4250元及申请执行费452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阮堂堂自愿用自己煤矿股份13万元抵偿申请人借款13万元;被执行人杨海林偿还申请人9.2万元;被执行人刘双青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后坡村宏运小区2幢4单元-3-2号房屋(产权证号:091303**)按第一次拍卖价35409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4090元;被执行人马功义偿还申请人8万元。现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