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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令军、徐林林与巴洪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军,徐林林,巴洪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38号原告:孟令军,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徐林林,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巴洪伟,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孟令军、徐林林与被告巴洪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孟令军、徐林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令军、徐林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立兵审 判 员  崔焱火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