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3601。法定代表人谢荣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秀兰,女,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8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