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1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1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73号原告: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四川省富顺县。诉讼代表人:李得成,男,系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户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11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主要负责人:云小平,组长。原告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1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11组于2017年7月2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得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君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