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9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张某,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某,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某。张某、张某、张某与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0811民初5493号民事裁定,准予对韩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韩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供现金20000元用于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