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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许伟锋、胡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许伟锋,胡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006号原告李建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许伟锋,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胡艳花,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许伟锋之妻。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许伟锋、胡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李建明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唐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