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卡力比努尔·阿西尔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片区管理委员会天津路社区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卡力比努尔·阿西尔,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申84号申请再审人:卡力比努尔·阿西尔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片区管理委员会天津路社区工作委员会,曾用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天津路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李兆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瀚,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卡力比努尔·阿西尔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片区管理委员会天津路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路社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卡力比努尔·阿西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买提,天津路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天津路社区对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6)第353号仲裁裁决书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卡力比努尔·阿西尔各项诉讼请求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艾尔肯 · 铁力克审判员 居来提·阿不来提审判员 哈帕尔 · 买买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里木 · 乌拉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