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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珂,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燕珂,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珂、赵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珂、赵红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